當事人違反了海關法的規定,被海關處以罰款。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帶有強制力的,一經作出,如果不通過復議或者訴訟程序加以糾正,海關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執行該罰款決定。那么,當事人提出:我現在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罰款,緩交行不行?海關的罰款數額太高,一次性繳納不清,分期交行不行?
不能按時繳納罰款怎么辦?
某服裝加工廠把加工貿易項下的童裝弄丟了
2004年11月4日,陳某獨資經營的服裝加工廠承攬了一批加工童裝返銷出口的業務,在加工過程中,由于工廠管理不善,造成加工成品數量短少了21000件。在海關調查期間,陳某作為該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始終不能說清楚21000件童裝的去處。海關經過調查,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陳某經營的加工廠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要求該工廠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繳清罰款。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對海關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沒有意見,同時也承認確實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導致21000件童裝丟失,但是他卻向海關提出由于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要分期繳納20萬元罰款。
陳某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嗎?
海關接到陳某的申請后,認為陳某有能力繳納罰款,于是在第三天以書面決定的形式通知陳某,海關不批準他提出的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陳某接到決定以后,認為海關的決定不合情理,自己又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分期繳納。于是,他以工廠的名義向海關總署提起復議。他的復議申請理由很簡單,就是自己工廠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法拿出那么多錢來,希望海關能給予重新考慮。復議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及時向被申請人——不批準陳某分期繳納罰款的海關了解了情況,該海關提出陳某提出的工廠資金周轉困難不屬于可以分期繳納罰款的正當理由,因此采取了不批準的做法。海關總署聽取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的意見,調查了申請人工廠的經濟狀況,了解了該工廠生產經營情況,以及過去的一些經營業績,發現該工廠沒有發生過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前科,也沒有其他的違法情況,如果同意其分期繳納罰款既可以緩解工廠的生產經營狀況,也不至于無法全部收繳罰款,不會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基于上述調查結果和考慮,海關總署在復議決定中作出了撤銷被申請人不批準申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同意申請人分三次、在一年時間內向海關繳清罰款。陳某非常感謝海關的理解,對復議作出的決定表示滿意,也沒有向法院起訴。據了解,陳某已經向海關繳納了兩次罰款、共12萬元,余下的8萬元,陳某表示將在規定的時間內繳清。
相關法規鏈接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應當在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
海關關于繳納罰款的規定是怎樣的?
陳某的案例引發出一個實際問題,即海關可以允許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嗎?如果可以的話,又是怎么規定的呢?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實施以前,《海關法》和原來的《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都沒有關于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規定。往往一些當事人提出一些合理的請求,海關以沒有具體規定為由,予以拒絕或者不給當事人答復。而恰恰有些當事人提出的要求確實有充足的理由,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不會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對當事人也是有利的。這樣的事例越來越多,給海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關也要審視自己的法規是否跟上了時代發展的步伐。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在去年11月1日實施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海關增加了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批準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規定。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海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罰款的機構。
在海關的實際工作中,在正常的海關行政處罰的罰款之外,有時會出現受處罰的當事人由于特殊的經濟困難,而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交罰款的情況。如受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因遭受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我們把它稱作不可抗力;或者受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由于資金周轉的原因,一時造成經濟困難,而無法如期繳納罰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類似于陳某所屬工廠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受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并沒有在主觀上拒交上述有關款項,而是由于確實存在客觀上的經濟困難,而造成沒有如期履行繳交上述罰款的能力。通俗一點說,在這種情況下,你讓他繳納罰款,他也沒辦法繳納。因此,海關在實際操作中,要搞清情況,不能憑主觀辦事。要把這種情況同受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故意拒絕或者拖延繳交罰款的行為區分開來,應允許確實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繳交罰款的義務。但是,如果受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能力履行繳交罰款卻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則海關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其履行。如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者將在扣財物、運輸工具變賣抵繳,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等。至于對確實有特殊繳交困難的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海關則應批準其暫緩或者分期繳交罰款。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繳交罰款的程序是這樣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海關提出,在申請書中應當闡明不能按期繳交罰款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注明申請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期繳納罰款的次數。
——海關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嚴格審查,調查清楚申請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從而確定其是否有能力繳交海關所確定的罰款。 經過審查后,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并通知當事人: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該以書面形式予以駁回;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的,應作出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交罰款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海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的,屬于程序違法,海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海關同意分期繳交罰款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收繳款項的機構,通知書中應有如下內容: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②延期的終止時間以及分期履行的次數;③批準的海關簽章、日期。
申請人應該如何配合海關的工作
第一、海關對當事人的申請一定要嚴格審查,對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履行能力情況一定要作詳細的調查了解,防止有些個別當事人利用這樣的規定來規避海關的有關制裁或者防止侵犯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否則,將會放縱當事人的該項違法行為。這是因為:如果當事人事實上并沒有什么經濟困難,完全有能力履行繳交有關款項的能力,只是想利用本條的規定,逃避繳交有關款項的義務而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交有關款項的申請,那么,海關要是不作嚴格審查就批準同意當事人的申請,就會使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不到及時的執行,從而損害海關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在客觀上放縱了當事人的該項違法行為,使當事人逃避了繳交有關款項的義務。
第二、暫緩履行或者分期履行不等于不履行。當事人確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經過海關批準同意,可以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繳交有關罰款。但是,一旦當事人有了履行能力,就必須按照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要求,履行有關義務,海關也應當督促當事人在有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必須履行繳交有關款項的義務,否則,就會破壞海關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只有對當事人的罰款,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對于處以沒收的違法所得、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當事人不能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是由二者不同的處罰性質決定的。
如果海關批準暫緩繳納罰款,暫緩到什么時候呢?這個期限,法規上沒有規定,時間長短完全是根據申請人履行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能力而定的。在海關批準暫緩繳納罰款以后,如果申請人馬上具備了繳納罰款的能力,那就應該及時告知海關,不一定要等到期限屆滿再交。
如果到了海關規定的暫緩期限,而申請人還不具備繳納罰款的能力,能不能再次向海關提出申請延期呢?這種情況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如果申請人所述情況屬實,不可抗力還沒有消除,或者一些實際的經濟困難還沒有得到緩解,海關應該同意申請人再次延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