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署統[1994]812號文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海關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海關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海關統計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進出口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依據,是研究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重要資料。
第三條 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科學、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第四條 海關總署依照本制度統一領導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第五條各級海關應加強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的現代化建設,并充分動用計算機手段,全面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
第二章 海關統計范圍
第六條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
第七條下列貨物、物品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二)未進出境的轉口貨物;
(三)未進出境,在境內以外匯結算的貨物;
(四)暫時進出口貨物;
(五)租賃期一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境貨物;
(六)無代價抵償的進出口貨物;
(七)退運貨物;
(八)中國駐外國和外國駐中國使領館進出口的公務用口自用物品;
(九)進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