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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0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為5年。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4月18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稅則號列為4805911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7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