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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2號(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征收反傾銷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為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稅則號列為2935003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6號和2012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