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0日,香港甲公司和中國乙公司在廣州簽訂035號合同,在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報價的基礎上,雙方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日本生產的汽車零配件和維修設備。合同的總金額為10萬美元,分批裝運,最遲不應晚于7月10日裝船發運。甲公司對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貨物到達目的地后12個月。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6月15日電話通知乙公司,由于香港市場的日本產汽車零配件短缺,且價格猛漲,詢問可否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乙公司于6月20日回函稱,同意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接受臺灣或韓國產品,并要求立即供貨。雙方未就改變零配件產地條件后的產品價格問題進行協商。6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價值15萬港幣的產品,乙公司因外匯問題,僅先行支付10萬港幣。
貨到后乙公司進行了檢驗,9月25日取得商檢部門的檢驗證書。經中國商檢部門的檢驗,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產品,包裝及零件上均未標產地。10月5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稱該批貨物非日本產品,要求換貨,如不能換貨,則要求退貨,并要求甲公司承擔有關費用損失。甲公司回函稱,乙公司已經同意接受非日本產品,不能以產品為非日本產而索賠。10月15日,乙公司再次致函要求賠償,甲公司回函稱,貨物已經海關檢驗,貨證相符,乙公司在貨物入庫前已詳細檢查、核對,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絕賠償。
甲公司因為一直未收到貨款,12月25日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償還所欠的貨款5萬港幣及利息并承擔全部其他經濟損失,要求解除035號合同。
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賠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貨款的價格是以日本生產的產品的標準來制定的,而甲公司提供的并非日本生產的產品,價格差別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貨而收取正品的價金。同時,甲公司提供的貨品品質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發生問題,因而要求退貨,如退貨困難,要求重新核定產品價格并賠償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此外,甲公司未能按照035號合同的規定,提供合同項下的全部貨物,應承擔違約金責任。
由于乙公司對合同項下的貨物的品質存在異議,1996年10月25日,即在收貨15個月后,自行將035號合同項下的貨物再次送交商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證明,該批貨物有10項存在缺陷,發貨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乙公司據此要求拒付貨款及利息。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證明第二次送檢的產品系交貨時產品且第二次商檢的時間已經超過索賠有效期,商檢證書不能發生效力。
法律評析
一、035號合同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6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035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
二、關于合同條款修改的效力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產品價格和產地作了明確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提出變更貨物的產地,根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后,合同可以變更。在接到甲公司的變更請求后,乙公司表示同意,這樣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有關產品產地的條款進行了依法變更,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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