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所稱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主要包括:大馬力輪式拖拉機、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馬鈴薯聯合收獲機、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馬鈴薯種植機、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水稻覆土直播機、采棉機。具體技術規格要求詳見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行。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定辦理。
四、對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經海關審核無誤的準予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
五、自今年3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履帶式拖拉機(技術規格:額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輪式拖拉機(技術規格:額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技術規格:行數不大于4行)、馬鈴薯聯合收獲機(技術規格:收獲行數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技術規格:額定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馬鈴薯種植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大于4行)、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范圍不大于6行)、采棉機(技術規格:采收行數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今年3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今年9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農業裝備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自今年9月1日起,各海關不得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本公告第一款限定的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特此公告。
附件: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退稅商品清單
二○○八年三月四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