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第41號關于對實施最終保障措施的部分鋼鐵產品,在配額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別關稅有關執行問題聯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3年 第41號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5月20日發布2003年第18號公告(以下簡稱“商務部18號公告”),規定自2003年5月24日起,對實施最終保障措施的部分鋼鐵產品,在配額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別關稅?,F就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不加征特別關稅的鋼鐵產品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年第6號公告所列產品和商務部18號公告所列產品(以下簡稱“調整產品”,詳見本公告附件)。
二、自2003年6月25日起,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辦理應歸入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編號的貨物進口報關手續時,應按10位數商品編號申報。如果進口貨物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特性描述,申報時應在8位數商品編號后加“.10”,即××××××××.10,并須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中同時填寫本公告附件所列該調整產品的產品序號,即“××號產品”;如果進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特性描述,即不屬于調整產品的進口貨物,申報時應在8位數商品編號后加“.90”,即××××××××.90。
三、當某類實施保障措施的鋼鐵產品達到配額量后,對屬于調整產品的進口貨物(申報的商品編號為“××××××××.10”),通關時海關應先按適用的關稅稅率和進口環節稅稅率辦理征稅、免稅或者保稅驗放手續,同時收取相當于加征特別關稅稅款的保證金后放行貨物;其后,進口貨物的收貨人需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海關憑此確認已放行貨物是否與申報相符,并辦理相應的退還保證金或轉稅手續。
四、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調整產品時,應在報檢單“貨物名稱”欄中同時填寫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產品序號,即“××號產品”,其他檢驗檢疫放行手續仍按現行程序辦理。對調整產品實施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本公告附件所列內容,單獨出具一份檢驗證書,列出區分調整產品所需要的技術指標,以供海關判定是否屬于不加征特別關稅的調整產品。
五、彩涂板調整產品的通關確認方式是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為執行這一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彩涂板項下調整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時,需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其他申報要求和驗放規定同上。
六、自2003年6月25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2003年4號公告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鋼鐵保障措施調整產品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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