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第45號關于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內銷可集中辦理補稅手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 第45號
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按照守法便利原則促進我國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決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內銷可集中辦理補稅手續,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聯網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0號發布),海關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
二、對于已經取得《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的聯網企業,其內銷保稅貨物在核定的品種、數量和金額范圍內,經聯網企業申請并經企業主管海關同意,可按月度集中辦理內銷補稅手續。
三、按月度集中辦理內銷補稅手續的聯網企業,在每個核銷周期結束前,必須辦結所有的內銷補稅手續。集中補稅時要按規定征收緩稅利息。緩稅利息的計征日期按核銷周期計算,按日計征,其起征日為上一核銷周期核銷日的次日(實施聯網監管后從未核銷的,為聯網后首批料件進口之日),截止日為海關補征稅款之日。
四、申請按月度集中辦理內銷補稅手續的聯網企業,應相應修改其《聯網監管責任擔保書》,其經濟責任總擔保中應包括集中辦理內銷補稅的相關內容。
五、未提出集中辦理內銷補稅手續申請的,以及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查后不符合條件的聯網企業,仍按現行規定先補稅后內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