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生所在考場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其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監考人員報所在考點的督考人員,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隨身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書籍、筆記、報紙、稿紙等物品進入考場參加考試的;
?。ǘ┛荚囬_始前答題的;
?。ㄈ┛荚囬_始30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的;
?。ㄋ模┛荚嚻陂g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的;
?。ㄎ澹┰诳紙鰞任鼰煛⑿鷩W或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丛诒救藨恢么痤}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ò耍┯衅渌`紀行為的。
有本條第(一)項情形的,應責令將有關物品交由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作弊處理,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或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
?。ǘ﹪乐財_亂考場秩序,或故意妨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威脅、侮辱、毆打工作人員的;
(三)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四)使用通訊工具或電子產品(不具備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除外)的;
?。ㄎ澹┮杂懻?、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的;
?。A帶或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的;
?。ㄆ撸┙粨Q試卷、答題卡的;
?。ò耍┏u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ň牛┛荚嚻陂g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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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第(二)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參加考試的,給予其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由報關員資格考試委員會確認無效。
五、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證據,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同時填寫清單,在對考生的處理決定生效且無異議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對考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應當按規定作出記錄或書面決定。有關證據材料,應當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直屬海關存檔備查。
七、考生對海關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