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5-06-22
執(zhí)行日期:1998-05-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打擊犯罪方面的合作,通過締結本引渡條約,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引渡義務
締約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guī)定,根據請求相互引渡在本國境內的人員,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執(zhí)行刑事判決。
第二條可引渡的犯罪
一、本條約所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據締約雙方法律均構成犯罪,且: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罰;
(二)依照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可處一年以上剝奪自由的刑罰或者其他更重刑罰。
二、在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對請求的締約一方為執(zhí)行刑事判決而提出的引渡請求,被請求的締約一方只有在該判決尚未執(zhí)行的刑期不少于六個月時,方可予以引渡。
三、在決定引渡及確定某一行為根據締約雙方法律是否構成犯罪時,不應因締約雙方法律是否將這一行為歸入同一犯罪種類或者使用同一罪名而產生影響。
四、如果引渡請求涉及幾項犯罪,并至少其中一項是可引渡的犯罪,則可根據引渡請求中所述的其他犯罪引渡被請求引渡人,即使這些犯罪不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有關刑罰期限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三條應當拒絕引渡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予以引渡:
(一)被請求引渡人系被請求的締約一方國民;
(二)被請求的締約一方已根據本國法律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
(三)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請求旨在對被請求引渡人因其種族、宗教、民族、國籍、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執(zhí)行刑事判決,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會因上述任何一種原因而受到損害;
(四)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純系軍人犯罪或者只是請求的締約一方的軍事法規(guī)中所規(guī)定的犯罪,而根據該方的普通刑法不構成犯罪;
(五)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法律所規(guī)定的起訴或者處罰的時效已過,不可能對被請求引渡人進行刑事追訴或者執(zhí)行刑事判決;
(六)在收到引渡請求時,被請求的締約一方主管機關已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為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訴訟程序已經終止。
第四條可以拒絕引渡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根據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法律,該方對被請求引渡人或者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如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拒絕引渡,則應根據請求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
(二)被請求的締約一方雖然考慮到犯罪的性質及嚴重性、請求的締約一方的利益,但認為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或者其他個人情況,引渡不符合人道主義原則;
(三)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正在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訴訟。
第五條不引渡本國國民的后果
被請求的締約一方如果根據本條約第三條第(一)項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在遵守本條約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該方應根據請求的締約一方的請求將該案件提交本國主管機關審理,以便根據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的法律對該國民提起刑事訴訟。為此目的,請求的締約一方應向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移交與該案有關的文件和證據。
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應將引渡請求的處理結果通報請求的締約一方。
第六條聯(lián)系途徑
除本條約另有規(guī)定者外,為實施本條約,締約雙方應通過其指定的主管機關進行聯(lián)系。在各自指定主管機關前,締約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聯(lián)系。
第七條語文
在執(zhí)行本條約時,締約雙方應使用本國的官方文字并附有對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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