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第13號
《海關總署關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轉運進口貨物〈未再加工證明〉的規定的公告》(2003年第78號,以下簡稱第78號公告)發布之后,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第三方轉運進口貨物已陸續憑《未再加工證明》通關并享受關稅優惠。《曼谷協定》項下經由香港轉運進口的貨物,由于第78號公告沒有明確,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無法對此類轉運進口貨物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因此未能享受優惠協定稅率。
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對經由香港和澳門轉運進口的《曼谷協定》項下貨物,可比照第78號公告執行。對于經其他第三方轉運的《曼谷協定》項下進口貨物,應提交該第三方海關出具的未再加工證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