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38號關于對熱軋普薄板等5類進口鋼鐵產品實施最終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2年 第3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48號公告的規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對熱軋普薄板、冷軋普薄板(帶)、彩涂板、無取向硅電鋼、冷軋不銹薄板(帶)等5類進口鋼鐵產品(以不簡稱“涉案產品”,見附件1)實施最終保障措施?,F將實施最終保障措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最終保障措施采取關稅配額管理的形式,關稅配額總量分為全球配額數量和國別/地區配額數量,其中,全球配額數量是指附件1所列熱軋普薄板、冷軋普薄板(帶)、冷軋不銹薄板(帶)項下的“其他”配額數量和彩涂板、無取向硅電鋼項下的“合計”配額數量。以上全球配額,適用于附件1未列名的其他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進口涉案產品。
二、附件2所列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發展中國家/地區產品表中,標“*”號的涉案產品適用最終保障措施,即原產于韓國、哈薩克斯坦和烏克蘭的熱軋普薄板、冷軋普薄板(帶),以及原產于韓國的冷軋不銹薄板(帶)適用國別/地區配額;原產于韓國的彩涂板、無取向硅電鋼和原產于馬來西亞的彩涂板適用全球配額。
三、對進口的涉案產品,不論是否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配額數量,都應按現行的有關進口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并按現行適用的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以及反傾銷稅;當某類涉案產品實際進口量達到該類產品的全球配額數量或國別/地區配額數量時,海關總署將發布公告,對超出配額數量進口的部分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再按照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超過規定配額數量進口的涉案產品進口稅收計算公式為:
進口稅額=進口關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
進口關稅稅額=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適用稅率+加征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于需征收反傾銷稅的涉案產品,其進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關稅稅額=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適用稅率+反傾銷稅稅率+加征關稅稅率)
四、當原產于附件1所列國家(地區)的某類涉案產品的進口量達到該類產品的國別/地區配額數量時,只對原產于該國家(地區)的該類產品超配額進口部分加征關稅。
當某類涉案產品的進口量(附件1所列國家(地區)的同類涉案產品的進口量除外)達到該類產品的全球配額數量時,原產于適用該全球配額的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該類產品超配額進口部分均加征關稅。如果此時原產于適用該類產品國別/地區配額的國家(地區)的該類涉案產品的進口量尚未達到相應國別/地區配額數量,則不對其加征關稅。
五、自海關總署公告規定的加征關稅之日起,進口企業申報進口該類涉案產品時,不能提供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原產地證明或尚不應加征關稅的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原產地證明,或者海關對其所提供的原產地證明的真實性有懷疑的,如經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包括合同、發票、提運單等)及對貨物實際驗估能夠確定原產地的,應按照本公告的相關規定處理;如仍不能確定原產地,且進口企業也不能進一步提供能夠證明原產地的其他材料的,應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按照相應的涉案產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在海關審核認定原產地期間,進口企業可在提供相當于全部稅款的保證金擔保后要求先行驗放貨物。
六、海關加征關稅時,對以下述方式進口或內銷涉案產品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加工貿易進口和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倉庫的,仍按現行的保稅政策執行。
(二)保稅區內加工企業使用進口涉案產品作為料件加工生產的不屬于實施保障措施范圍的制成品銷往境內其他地區時,按制成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不加征關稅;按制成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應同時按所含涉案產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保稅區內加工企業使用進口涉案產品作為料件加工生產的屬于實施保障措施范圍的制成品銷往境內其他地區時,按制成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應同時按制成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按制成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應同時按所含涉案產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三)出口加工區內加工企業使用進口涉案產品作為料件加工生產的不屬于實施保障措施范圍的制成品銷往境內其他地區時,不加征關稅;如加工生產的制成品屬于實施保障措施范圍的,應同時按制成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四)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使用進口涉案產品作為料件加工生產的制成品、殘次品以及節余、剩余的涉案產品經批準內銷的,應同時按涉案產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對經批準內銷的邊角料,不加征關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的涉案產品,應加征關稅。
(六)減免稅進口的涉案產品,應加征關稅(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進口的,如在海關接受先行申報后至貨物實際進境時,海關已公告開始加征關稅,先行申報進口的涉案產品應加征關稅。
(八)從境外進口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涉案產品,不加征關稅;但對于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使用非原產于我國境內的進口涉案產品作為料件加工生產的制成品銷往境內其他地區時,如該制成品屬于保障措施范圍,且應按制成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即使原產國別為“中國”,也應按制成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九)貨樣廣告品,不加征關稅。
(十)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實轉”的,在收取臺賬保證金時,應將加征關稅稅額計入保證金。
七、海關在星期六、日和法定節假日期間不接受最終保障措施涉案產品的進口申報。
八、走私進口涉案產品的,海關按照適用的關稅稅率加上加征關稅稅率計算偷逃關稅稅款金額,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九、本公告未具體列明的情況,均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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