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058]
問題標題:海關查驗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有一批出口貨物,HS編碼是:6304912940,按規定是不需要商檢的,但在海關查驗的時候,以里面有音樂器為由,定性為毛絨玩具,扣下來,要求出具商檢證,明明是掛件飾品卻沒法出口,請問這種情況改如何處理?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第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 第十二條 海關經審核認為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編碼不正確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知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報關單進行修改、刪除。第十四條 海關對貨物的商品歸類審核完畢前,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規定提供擔保。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7年第68號關于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的公告 》規定,商品歸類以海關認定為準。上述情況下,建議你司就歸類問題提請青島海關關稅部門進行歸類確認。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