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烏克蘭制定了獨立后的第一部《對外經濟活動法》,確立了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實施對外貿易自由化,加入世界貿易體系。法律規定實行外貿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即烏克蘭境內的所有合法注冊企業,在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自動獲得外貿經營權。 
1999年底,烏克蘭對國家外貿政策和外貿管理機構進行了重大調整,強化國家外貿管理職能,簡化管理程序,國家主要行政調控職能統一劃歸新組建的烏克蘭經濟部。 
烏克蘭的對外經貿活動通過以下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加以調控: 
一、關稅調節 目前烏克蘭的平均關稅水平為23%,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條件要求,烏擬在2005年以前將關稅總體水平降至14%。 
在進口方面,烏制定進口稅率的原則是:對于依賴進口的商品實行零稅率;對于本國生產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關稅;對于本國產量較大,基本可以滿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進口稅;對于本國產量高并滿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關稅,如食用植物油的進口關稅40%。目前烏大部分商品的進口稅率為20%-30%。 
根據烏《統一關稅稅率》法,烏進口關稅的征稅稅率分為三類: 
普惠稅率(25%稅率)-與烏克蘭建立海關聯盟或在協議基礎上與烏克蘭相互提供普惠待遇的國家進口商品; 
優惠稅率(50%稅率)-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商品; 
整稅率-自然人進口商品和未與烏克蘭達成最惠國待遇協議國家的進口商品。 
中國被列入享受優惠關稅國家之列,中國商品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關稅優惠: 
商品直接從中國進口; 
生產者為在中國注冊的企業; 
出具FORMA原產地證書。 
烏克蘭與12個國家簽署了自由貿易協議,使用25%的特惠稅率:阿塞拜疆、拉脫維亞、白俄羅斯、立陶宛、亞美尼亞、摩爾多瓦、格魯吉亞、俄羅斯、愛沙尼亞、土庫曼、哈薩克、烏茲別克。 
烏克蘭55個國家簽署了普惠制和互惠制貿易協定,使用50%的普惠稅率:奧地利、阿爾及爾、阿根廷、比利時、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巴西、英國、越南、幾內亞、希臘、格魯吉亞、丹麥、愛沙尼亞、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愛爾蘭、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吉爾吉斯、中國、朝鮮、拉脫維亞、立陶宛、黎巴嫩、利比亞、摩爾多瓦、以色列、蒙古、荷蘭、阿聯酋、土耳其、波蘭、土庫曼斯、葡萄牙、匈牙利、韓國、烏茲別克、俄羅斯、芬蘭、羅馬尼亞、法國、斯洛伐克、德國、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南聯盟、捷克、美國、瑞士、突尼斯、瑞典。
在出口方面,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屬、廢金屬和特種裝備外,其他出口商品免征出口關稅,包括配額許可證出口管理商品。 
作為關稅調節手段,烏克蘭法律規定可采取以下種類的特殊關稅: 
季節性進出口關稅;反傾銷關稅;補償關稅(反補帖關稅和補償補帖關稅); 
特別關稅(為保護本國生產者,懲罰違法行為和報復國外歧視性行為而采用的關稅)。 
二、非關稅調節 
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為保證國家支付平衡和維護國內商品市場秩序,在下列情況下烏克蘭對進出口商品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 
在烏克蘭統計平衡出現大幅度萎縮情況下,如果其逆差在相應日期超過烏克蘭外匯要求總數的25%; 
在達到烏克蘭議會所規定的外債水平的情況下; 
在烏克蘭國內市場的某些商品,特別是農產品、海產品、食品工業產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嚴重失衡情況下; 
為穩定進口與國產生產原料供應比例平衡; 
在面對來自國外的貿易歧視性行為情況下; 
在外貿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根據烏克蘭簽署的國際商品協議規定。 
烏克蘭政府每年公布一次進出口主動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名單,烏克蘭經濟部及其下屬授權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發證并監督使用,海關憑有關文件對商品數量進行登記后予以放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名單及期限由烏克蘭議會批準。 
三、外貿合同登記制度 
根據烏有關規定,凡合同對象為轉口商品,其他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限制的烏出口商品,為防止國外反傾銷調查主動減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國外反傾銷調查的烏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須進行登記。 
實行出口合同登記制度的商品名單由烏克蘭經濟部確定。 
四、指導性價格 烏克蘭經濟部對下列進出口商品規定指導性價格: 
烏境、內外遭到反傾銷懲罰和反傾銷調查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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