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自由港。一般進口或出口貨物均毋須繳付任何進口關稅,亦無任何關稅限額或附加稅。此外,亦不設任何增值稅或一般服務稅。但有四類商品,無論進口或在本地生產,均須繳稅。上述四類商品分別為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詳見「應課稅品」)。
一、進/出口報關(一)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的法律規定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報關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表,均會被罰款。進出口(登記)規例第3條列有多類獲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聯運提單或聯運空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
2.運往外地的過境貨物,在途經本港時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機而并無轉運的貨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裝部隊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4.運載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船用燃料;
5.運載航機自用或機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經海關關長信納為并非作貿易或商業用的進出口物品,但汽車則例外;
7.價值港幣四千元以下的郵包;
8.任何物品——
(1)純粹為廣告物料并經清楚注明,且屬免費供應的;
(2)純粹為任何產品的樣本并經清楚注明,且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的;
(3)價值港幣一千元以下的任何產品的樣本并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的;
(4)祗供展覽用的進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后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5)祗供展覽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后再進口;
(6)按照上述第(v)節出口供展覽后再進口的物品;
(7)領有暫準進口證,并按照其規定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8)祗供體育賽事用的進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后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9)祗供體育賽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后再進口;
(10)按照上述第(ix)節出口供體育賽事用后再進口的物品;
9.本港注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捕漁處運到本港的咸水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同類海產食品;
10.私人禮物而受禮人無須付款者;
11.使用過及空的運貨箱,并屬:
(1)經常進口及出口的;及
(2)純粹為運載物品進出口用的。
12.由提供國際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空運企業所進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飛機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充作以下用途:
(1)修理或保養該企業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線的飛機;或
(2)為同樣用途與其他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其他飛機部份或零件;
13.由提供國際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經營地點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運輸企業所進口的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充作并實際上用於修理及保養由該機構管理的運貨箱,而這類運貨箱是用於國際海空貨運服務的;
14.任何國家的法定流通鈔票及硬幣;
15.任何電臺及電視臺的制作及廣播設備及經特別改裝的電臺或電視臺車輛及其設備,而:
(1)該等制作、車輛及設備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區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擁有及進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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