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0587]
問題標題:關于中轉港貨物被退回的申報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去年9月初空運出口一批化工品,由于中轉港多哈的溫度太高,在長時間高溫暴曬下有4桶貨變質冒煙,由于在多哈滯留的很長時間,剩下的貨由卡塔爾航空公司海運退回上海,航空公司將燃燒的4件貨進行了銷毀,請問剩下退回來的貨能夠報退運,不征稅的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需要提供一份原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及退運合同(協議),其他的同一般出口報關手續一樣,提供發票、裝箱單及所需監管證件等材料。.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征稅問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