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1752]
問題標題:隨行物品收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由于出關申報是單件物品超過5000元的,而入關扣稅是所有物品的總額過5000部分收稅,出去帶的相機、手機等物品不超過5000的,但是加上在海外購物所得的物品的總價值過了5000,難道要收稅?自用帶出境的物品不可能一直隨身帶著發票什么的,所謂境外獲得的物品如何確定呢?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你好!一、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對需要征收進口稅的個人行李物品,海關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進境物品歸類表》、《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有關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應適用的稅率。您可以提供購買物品的有效發票,作為審價依據。實際通關時請如實申報,以現場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對于旅客隨身攜帶進(出)境,并復帶出(進)境的原有個人物品,海關并不征稅,按暫時進出境方式辦理有關手續。請在進(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出(進)境時憑原進(出)境申報單予以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