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385]
問題標題:球具稅率
問題內容:1。按海關有關規定稅率似乎有完稅價格30%和按每支桿240元(800*30%)兩種解釋,對此很疑惑。希望能給予解釋已知道今后可能的采購。以八支鐵桿200美圓(價格170+運費30)為例,在考慮免除500元人民幣稅款的條件下分別免征稅款和繳納1420元。相差較大且按后者理解關稅超過商品價值本身,似乎不盡合理。具體如何執行? 2。鐵桿一套為8-9支(不同角度),是球具構成的一部分并不可拆分銷售。海關可否質疑超過個人使用合理數量?此外高爾夫球已經作為奧運會項目,我們仍征收高關稅有無調整稅率的可能?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關于修訂〈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規定,所寄高爾夫球桿應繳稅款為單位(實際根數)*完稅價格(800元)*進口稅率30%-500。由于上述規定中行郵稅的完稅價格是固定的完稅價格800元,因此并不存在兩種解釋。又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相關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驗放進出境郵件時,對個人收寄的物品,原則上以限值決定是否允許進出境;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雖超出限值規定,但確屬個人正常需要的,可從寬驗放。”因此超過800或1000元限值的物品原則上是禁止進境的。但您所述的球桿一套不可拆分銷售,因此按上述規定屬于單件不可拆分的合理自用范圍,海關從寬驗放即允許按根征收關稅進境。由于我關沒有制定、修改關稅的權力,且未接到調整稅率的通知,因此仍按現有規定依法征稅。在實際辦理海關通關手續時,應根據進口商品的實際報驗狀態,以口岸海關和主管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