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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日本SONYBDZ-A750藍光錄像機進口的相關問題!
問題編號:[108290]
問題標題:關于日本SONY BDZ-A750藍光錄像機進口的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個人想購買 一臺SONY BDZ-A750藍光錄像機,通過日本那邊朋友,直接發EMS到國內,請問海關領導們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項,該產品是否屬于違禁品呢?如果屬于違禁品,被扣留,需要辦理些什么手續才能解除扣留?急切盼回答!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下同),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區以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的,僅征超出部分。 在按調整后的限值和免稅額驗放進出境郵件時,對個人收寄的物品,原則上以限值決定是否允許進出境;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雖超出限值規定,但確屬個人正常需要的,可從寬驗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4第7號規定:錄象機屬國家規定“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稅號范圍”的物品;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稅號范圍: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等20種商品。物品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稅率,錄像機的稅率是20%,完稅價格經海關審核后確定。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請以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