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272]
問題標題:咨詢關于申請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領導好! 主要想咨詢一下:現在是否還可以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B型)?國務院[2012]58號文中,“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B型)么?如果還能申請的話,有怎樣的程序? 不勝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萬平方米;(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于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六)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人民幣;(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一)申請書;(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企業章程復印件;(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文件;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