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7089]
問題標題:請教大宗散貨二次結算問題
問題內容:關員您好!我公司擬進口鐵礦砂,但由于商檢部門的質量證書等均未能出具,最終價格無法確定,需進行二次申報。想請問,只有進行了公式定價的大宗散貨才可以進行二次申報么?如果在二次結算后,最終價格比之前的申報價格低,高出的稅款部分是否予以退還?謝謝解答!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如你司所指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規定的如下情況的,可按該14號規定辦理:對進口金屬礦砂等大宗散裝貨物,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口時先由出口方開具臨時發票,貨到并檢驗后再確定實際成交價格的,能預知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或重量)可能發生變化的,海關根據進口單位申請,允許企業先憑擔保放行貨物,待實際成交價格確定后,辦理征稅結關手續。上述貨物繳納稅款后,如應補征稅費或進口單位為了正常辦理對外付匯而申請補繳稅費的,進口單位應按實際進口數量及價格與原申報數量及價格的差額另行填制一份報關單,驗憑有效許可證件,補征稅費。如你司所指二次申報為補充申報,則補充申報的規定不僅限于公式定價商品,對任何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原產地、價格等事宜均可適用,你司可參閱《海關總署2009年第49號關于進出口貨物補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海關依法征稅,嚴肅退補。根據署令124號規定,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稅款的退還與補征 第五十九條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第六十條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鑒于你司詢問問題不明確,未竟事宜,請致電12360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