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8243]
問題標題:出口報關單更改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是一家外貿企業,做代理出口,今年6月底出口一批貨物到烏克蘭,做報關資料時境內貨源地申報錯誤,現在需要更改,由于是6月底出貨的,當時工廠發票已經開不出了,所以是7月份才開了增值稅發票給我們,現在要更改境內貨源地,報關行說增值稅發票一定要在報關日期前才能改,請問我這種情況能否提供情況說明和出貨前付工廠的水單,和正確的增值稅發票來做修改?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第五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 (二)出口貨物放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三)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因溢短裝、不可抗力的滅失、短損等原因造成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核準同意的。 同時企業在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證明材料請根據實際情況聯系原申報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