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2677]問題標題:車輛出境手續(xù)咨詢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一家北京的旅行社。請問,有一些重型,中型和小型的車輛需要出境空車(不載貨)自駕從霍爾果斯口岸出境先到哈薩克斯坦,然后由哈薩克斯坦出境到吉爾吉斯斯坦,最后由吐爾尕特口岸入境。其中部分車輛贈與哈薩克斯坦客人,其余車輛返回。車輛出境手續(xù)如何辦理?自受理之日起幾個工作日能辦好?需要哪些材料?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烏魯木齊海關答:您所提出的問題現(xiàn)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157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款規(guī)定:貨樣為暫時進出境貨物。所以您問題中所提到的車輛在出境時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到出境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出口申報手續(xù)。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fā)票、合同或者協(xié)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對于出境后不能復運入境的車輛,請參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第二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確需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申請,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后,按照規(guī)定辦理進出口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