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5352]
問題標題:保稅港區碼頭企業賣廢舊物資、使用過固定資產,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問題內容:我司為海滄保稅港區的碼頭企業,之前增值稅相關問題歸海滄國稅管。現海滄保稅港區成立了,國稅表示以后增值稅的相關問題不歸國稅,而由海關管理,并告知依據海關總署第19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但因我司并非進出口企業,僅在出賣經營用的一些廢舊物資及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涉及繳納增值稅。在咨詢海滄海關保稅監管科時,又被告知這類東西的出關只須備案登記,并不存在海關征稅的問題,具體納稅問題海關不管。 所以非常困惑~~~因為實際生產經營中,購買方需要我司提供相關的增值稅發票,如果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的話,確實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一些困擾。煩請貴關人員給予明確的答復,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外貿知識答:1、增值稅屬于海關代收稅種,需要企業向海關申報報關單才存在征稅問題,且海關不提供增值稅發票,只有稅單。 2、“從區外進入保稅港區供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基建物資、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如果企業原已申報進區貨物,重新出區應再向海關申報,并繳交增值稅。如果企業當時未申報,屬于保稅港區成立之前就已經在使用的物資,無需申報.建議企業向國稅部門說明情況,由國稅部門予以出具相關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