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749]
問題標題:外資企業購買自用設備,生產自用刀具
問題內容:我司為外商獨資企業,6月購買自用的設備申報應屬于哪一中正確的申報貿易方式:一般貿易,征免性質:自有資金,征免:照章貿易方式:外資設備物品,征免性質 :一般征稅, 征免報:照章征稅貿易方式:外資設備物品,征免性質 :外資企業, 征免報:照章征稅洋山海關要求改為貿易方式:外資設備物品,征免性質 :外資企業, 征免報:照章征稅。對于外資企業603 是否指的是只有 1997-12-31前按照國家有關程序設立的企業?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生產的出口產品才屬于外資企業這個征免性質,我企業成立于2006。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答復如下:具體根據實際合同確定監管方式(貿易方式),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包括中方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建廠(場)物料,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設備)(簡稱“設備物品”)。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2025”,簡稱“合資合作設備”;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2225”,簡稱“外資設備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