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983]
問題標題:保稅區一日游
問題內容:你好!有問題請教。我公司(外資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有舊設備(公司自己用過的)要一般貿易出口到保稅區,然后區外另一中外合資企業(新公司)以現物投資方式從保稅區再進口這些舊設備(是國家鼓勵項目且不在《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請問1.進口方是否可以辦理征免稅證明?2.進出口方涉及到商檢A、B證的是否需要做?3.涉及到自動進口許可證(O證)是否需要做?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進口商品能否辦理減免稅證明應依據相關國家減免稅政策來定。具體請提供詳細商品資料和項目批準證書到現場海關減免稅科咨詢。監管方式代碼“5300”,簡稱“設備進出區”,全稱“設備及物資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內(區外)購進的自用設備、物資,或將此類設備、物資銷往區外,結轉到同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另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以及在境內的退運、退換。該種貿易方式項下無須提供通關單。其他情況,請按要求提供通關單或其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