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084]
問題標題:境內貨源地改單
問題內容:我公司有幾張單子是3月份從上海外港海關出口的,報關是由上海航交所報的。在報關時我司將境內貨源地寫錯了,在退稅時國稅要求要將境內貨源地更正后才能退稅。但是我咨詢貨代時,貨代說航交所在4月15日出通知,從16日開始要求更改境內貨源地的單子須符合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在出口日期之前。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要求每一單發票都在出口日期之前有一定的困難。因為退稅要求名稱、數量都需要與出口時一樣,而且對方工廠有時候財務不在,或者其他原因也有可能無法在出口日期之前開具發票。請問海關有發這個規定嗎?而且4月15日出通知,說16日開始就不能改了,連一點轉圜的余地也沒有。一般出口到拿到海關退單都要1個多月,就算我3月份時就知道錯了,但是要等海關的退單也要到4月多了,也超過4月15日這個期限了。是不是也不能改了呢?
報關員考試報名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二)出口貨物放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三)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因溢短裝、不可抗力的滅失、短損等原因造成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五)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六)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核準同意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應當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表》(格式見海關總署令第143號附件1),并相應提交下列有關單證:   (一)可以證明進出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二)外匯管理、國稅、檢驗檢疫、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單證;   (三)應稅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用于辦理收付匯和出口退稅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等海關出具的相關單證。海關自受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申請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日內作出決定并完成相關操作。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見海關總署令第1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