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703]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3號(關于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監管有關事項)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一家從事進出口礦產品檢驗的公司,不從事貿易活動。鑒于我司的分析實驗室在國外,需要經常把礦石樣品郵寄到自己國外的實驗室或者客戶手中。對于標題中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條例,其中提到的一條:“ 一、進出口貨樣系指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貨物樣品;”是否包含了我司郵遞的物品?如果不包含,我司在郵遞樣品時需要履行何種手續?如果把我司的樣品歸類于標題中提到的進出口貨樣,我司需要再找一家進出口代理公司,無疑對于我們這些服務性企業增加了成本。希望能夠得到您的答復。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報關員考試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關于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0〕33)規定: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不論是否免費提供,均應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定審核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