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7966]
問題標題:關于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簽發
問題內容:海關總署第190號令規定:從保稅物流園區外進入園區的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予退還。此規定是不是說如果區外的進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的原進口貨物(非國產貨物)出口到物流園區都不能享受出口退稅?但根據國家對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國家允許出口的貨物,按照法定程序申報出口后都可以申請退回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過程中繳納的增值稅,并沒有規定出口國產貨物才能退稅,190號令的規定似乎與出口退稅政策有些矛盾,能否給予解釋并給予法規條文的支持。另外,出口到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實際出口(出境),那進出口企業在口岸直接申報出口的原進口貨物(非國產,在國內流通中已繳納增值稅)是否也不能退稅,海關是否同樣不簽發出口報關單證明聯,具體的法規條文是什么?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按照海關有關法律規定,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簽發,具體辦理退稅手續由有關國稅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