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500]
問題標題:出境貨物修理和修理好后的貨物復運進境
問題內容:我司今年2月初一般貿易從日本進境一整套新注拉吹模具,其中有部分組成部分需要出境(到日本)修理, 根據保修協議,現在是處在保修期的,也寫明了本次修理是不收修理費的,在日本國內發生的物流費用也由日本方承擔。在日本修理只需要5個工作日的時間, 我的提問是: 1. 修理好后的東西復運進境時,之前出境修理報關的出口報關單要用正本的嗎? 企業錄入時的留底聯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我覺得邏輯上有欠缺, 因為海關退單是有時間周期的,如果企業很急,那豈不是沒法及時完成生產任務啦? 2. 修理好后的東西復運進境時,因為是免費修理的,也有協議可以證明的,是可以 免修理部分的稅金的吧。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原出口報關單是指應企業申請海關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蓋有海關驗訖章)。企業如有特殊情況或需要可向有關進出境地海關說明。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海關以修理費及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出境修理貨物的完稅價格,即使境內企業無需支付相關費用,也應由外方提供相關成本和費用說明予以計稅,不可免除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