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5885]
問題標題:你好 請問在HS一樣 品名一樣的可以合并意向申報嗎?
問題內容:我要出口一批貨物 HS編碼一樣 貨物的品名也一樣 但是型號上有差別 我想發票合起來做一項一起申報 但是我會在清單詳細列明具體的型號和裝箱細節 就只是在報關單上統一成一項貨物申報 請問這樣可以嗎?因為我的型號有上百個 如果根據型號一項一項來申報 報關單要用很多份 操作起來也比較繁瑣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第三十七條關于“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的具體要求:
1、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2、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該合理審查涉及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結合上述規定,請貴公司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對你公司擬出口貨物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單證并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