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825]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貨物鋼瓶報關是否需入/出境通關單
問題內容:尊敬的青島海關: 你好!我司生產化工產品,日本客戶提供盛裝該產品的鋼瓶,鋼瓶的海關十位數編碼是:7311009000,13年8月15日前監管條件是6、A、B 。貿易方式為“暫時進出境貨物”,我們在空運進口鋼瓶時,報關時不需要商檢的入境通關單,海運進口和復出口裝了貨物的鋼瓶時,進口、出口報關時卻要求我們提供了入/出境通關單。我們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7號,中“第六條:進出境的樣品、禮品、暫準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免予檢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發貨人或者生產企業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免予檢驗”。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解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屬于免于檢驗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動植物檢疫的,在辦理暫時進出口手續時無需提交〈入出境貨物通關單〉?,F在我們想問 1.鋼瓶 HS NO.: 7311009000 我們報"暫時進出境貨物"是不是進/出口報關都不需要入/出境通關單? 2.如第一個問題是否,2013年第109號,〈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公告后,鋼瓶 HS NO.: 7311009000 監管條件由6/A/B 調整為6/A 貿易方式:暫時進出境貨物 ,在進/出口報關時,需否入/出境通關單? 3.一個初次以暫進貿易方式進口的新鋼瓶,經復出口后再進口,是否可以? 4.暫時進出境貨物,鋼瓶第一次進口可否是舊的? 以上盼速復,急切得到指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鋼瓶作為暫時進境貨物(壓力容器)進境,辦理海關通關手續時,應提供貨物入境通關單;如舊鋼瓶承裝進口燃料、物料,不適用“暫時進出境”監管方式,按進口燃料、物料的監管方式申報,報關單“包裝種類”欄目填報“舊鋼瓶”,舊鋼瓶憑通關單驗放,復運出境時監管方式填報“其他”(9900)。 其他關于辦理檢驗檢疫手續問題,請與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聯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