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908]
問題標題: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 你好! 我想請問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經營企業A外發給某承攬企業(B)(全部工序,貨物不運回),有沒有外發時間的限制?假如主管審批的時限為半年的話,屆時經營企業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可以延期幾次?關于以上問題海關總署有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了外發加工的時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數,請老師指導,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外發加工期限由主管海關參照電子賬冊核銷周期設定外發加工有效期,最長不超過總署規定的電子賬冊核銷期一年。但你司所述情況的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應提前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由現場海關按照海關規定辦理。建議你司與主管地海關加工貿易部門直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