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7031]
問題標題:違規滯納金
問題內容:滯納金的疑問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第六十八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第六十九條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疑問如下: 從68、69條可以總結出補征稅款和追征稅款的條件和期限,即補征稅款是海關原因,追征稅款是因為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但在69條提到了違規滯納金的問題,即追征稅款情況有違規滯納金,但是68條未提到滯納金,請問,1、補征稅款情況有違規滯納金嗎?2、違規滯納金有起征點50元的界限嗎?3、另,我公司有一票進口貨物,申報、交單、繳稅、查驗全部在同一天完成,海關查驗后發現申報錯誤,而后移交緝私處理,緝私處理后要求補稅,可現在距離當初申報那天都過去5個月了,這種情況下滯納金怎么計算,根據69條,這種情況應該屬于少征情況下的追征稅款吧,滯納金應當自繳納稅款那天計算,計算到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可是我認為海關發現違規之日就是當時查驗之日吧,與繳納稅款那天為同一天啊,那是不是違規滯納金就為0了啊?請海關老師指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與支持!補征稅款不屬于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所致,故不征違規滯納金;違規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因你公司上述貨物繳納稅款之日與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為同一日,故違規滯納金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