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8260]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轉投資額
問題內容:關員你好,現在有個問題想咨詢下。我司前身是來料加工廠,于2008年12月轉型為外商獨資企業。按照海關總署2012年第7號公告,我司準備把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進口的(關稅、增值稅全免)一些尚在海關監管期的不作價設備轉為投資額處理。現在我司主管海關(鳳崗海關)告訴我們,盡管我們符合總署今年第7號公告要求,但我們還需要符合海關總署2008年第29號公告第五條要求,即自2008年5月1日后批準進口的設備如果是《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內商品,進口時免增值稅但需征關稅。我司這次辦理的很多設備都在目錄范圍之內。現在關員要求我們提供2008年5月1日之后進口設備的外經來料加工協議(補充協議)報批表,如果報批表日期在2008年5月1日前,即準予我司辦理此次轉投資額備案,給予免關稅免增值稅待遇;若不能提供,則2008年5月1日后(按報關單進口日期)進口的設備需補征關稅才可給予辦理轉投資額備案。請問:現場關員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總署今年7號公告沒有提到這個要求呢?我司管理層是基于只要符合今年總署7號公告要求即享受免關稅免增值稅待遇才去做轉投資額處理。現在關員又提出這個要求,讓我們覺得無所適從。迫切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對符合(2012)年7號公告的轉型企業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設備的減免稅結轉手續,但結轉前的設備進口時應符合當時的進口減免政策,如不符合,應補征相應的稅款。你公司此次結轉的設備如屬于(2008)29號公告范圍的設備,請參看(2008)64號公告要求是否需補辦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