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其貿易方式以海關的監管方式為基礎進行分組,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貿易
2.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3.其他境外捐贈物資
4.補償貿易
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6.進料加工貿易
7.寄售、代銷貿易
8.邊境小額貿易
9.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10.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11.租賃貿易
1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13.出料加工貿易
14.易貨貿易
15.免稅外匯商品
16.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7.出口加工區
18.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19.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
20.其他
對上述海關統計貿易方式說明如下:
1.一般貿易(統計代碼“10”;)
一般貿易是指我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但上述第2-20項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除外。
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計.
一般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于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凡海關監管部門按“一般貿易”;管理的,按“一般貿易”;統計.
2.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統計代碼“11”;)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是指我國根據兩國政府間的協議或臨時決定,對外提供無償援助物資、捐贈品或我國政府、組織基于友好關系向對方國家政府、組織贈送的物資,以及我國政府、組織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組織無償援助、捐贈或贈送的物資。這類物資的贈予和接受一般是通過我國政府、組織(包括地方政府、組織)或紅十字會等機構實現的。
3.其他境外捐贈物資(統計代碼“12”;)
境外捐贈人(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除外)以扶貧、慈善、救災為目的向我國境內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救災、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物資。
境外捐贈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補償貿易(統計代碼“13”;)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準,也可以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補償貿易中外商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機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于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均按“補償貿易”;統計。在補償貿易中訂有來料加工合同的,應按“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貿易”;分別統計。
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代碼“14”;)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來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采取各作各價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與外商同一客戶同時簽訂進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輔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國產原輔料),我方按對方要求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價。在成品返銷原客戶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與客戶來料進口值之間的差價。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準轉為內銷時,按“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來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來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來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來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來料加工剩余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來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來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6.進料加工貿易(統計代碼“15”;)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進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采取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口和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成品款。對開信用證的對口合同貿易,及進料加工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于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對從境外存入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入境時已知該貨物將用作進料加工的料件,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進料加工貿易貨物管理(即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應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如果該貨物入境時用途未定,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則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準轉為內銷時,按“進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如進口原油加工為成品油)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進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進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進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進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進料加工剩余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進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進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7.寄售、代銷貿易(統計代碼“16”;)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的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埸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后,按照協議規定方式將余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托關系,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進口寄售貨物的增發部分按“寄售、代銷貿易”;統計。
8.邊境小額貿易(統計代碼“19”;)
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同我國陸地邊界接壤的毗鄰國家是:阿富汗、不丹、緬甸、朝鮮、印度、老撾、蒙古、尼泊爾、巴基斯坦、越南、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以易貨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其進出口貨物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資不作統計。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邊境地區的“邊境游”;中,出境旅客委托報關企業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以貨運方式報運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邊民互市貿易不統計。邊民超出自產、自銷、自用原則進行商品交換而進出境的商品應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海南省東方縣對外貿易公司和儋州市邊境貿易公司現享有通過東方縣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馬井)兩個口岸對越南小額貿易經營權。其對越小額貿易項下的進出口商品,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現行的邊境貿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暫繼續執行。署稅[2000]846號)
9.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代碼“20”;)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是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對方作價或不作價提供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以工繳費(或差價)償還的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不扣減投資額度的設備。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是扣減投資額的,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統計。是否扣減投資額度,以企業主管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審定的結果為準。1999年以前,貿易方式代碼20的名稱為“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僅指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項下對方提供的設備,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進口按“一般貿易”;統計。自1999年起,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提供進口的設備,凡不扣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的,均按“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
10.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統計代碼“22”;)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但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機器、設備、物資等貨品(包括在境外購買的以及對方以實物產品抵償我工程費或勞務人員工資的)運回境內時,按“一般貿易”;統計。我方為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而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資不統計。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機器、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貸款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包括無息貸款和不定息款)應按“一般貿易”;統計。無償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應按“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物資”;統計。據了解,我國的對外援助項目現基本都是貸款援助,無償援助成套項目出口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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