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615]
問題標題:貨物原船退運清關手續辦理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于7月15日出口至印尼泗水港一個20尺貨柜貨,預計8月2日到達目的港,但是在7月31日左右國外客戶拒絕付剩余70%余款,所以在協商不成后,我司決定貨物辦理退運。經過我司于船公司聯系,最后確定貨物在泗水港并未卸船,而是直接原船運回。船于8月4日駛離泗水港,預計8月19日到達青島港。 貨物并未由收貨人接觸,所以船公司提單號,箱封號都沒有改變。這一點船公司可以出證明我司為原船運回,并未卸貨。 我的問題是:貨物到達青島后,我司應該如何向海關申報退運手續,需要提供什么單據?是否有相關流程或文件規定。請協助予以回復。 敬禮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如你司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應照章征稅入境。退運進口時,應向海關提交1.原出口貨物報關單;2.雙方的退運協議;3.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退運貨物,應提交國稅部門出具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的證明。4.海關要求的其他單證。按規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憑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