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4521]
問題標題:時效 報關專用章
問題內容:請提交衡陽海關,謝謝!1:我司是外資獨資企業,已辦理完備案前所有手續,但我司是2006年工商注冊,并在2009年進行了變更{已辦理手續},并且都在有效期內,請問,在貴海關注冊時,對此有沒有時效規定?2:報關專用章是否需公安備案或政府指定機構刻制還是由貴關指定刻制?因為在這兩方面各地海關具體規定不一致,請貴關給予準確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長沙海關
答:好,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對于您的提問,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5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報關單位向海關遞交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報關專用章,并在啟用前向海關備案。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即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時須提交報關專用章印鑒備案。報關企業(即指按照本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在各口岸地或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設立分支機構并向海關備案時應同時提交報關專用章印鑒備案。 報關專用章應為橢圓形,長50MM,寬36MM,包含企業名稱全稱及“報關專用章”字樣。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全國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通用,有多枚報關專用章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按照次序注明編號。 報關企業的報關專用章還應當包含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名稱,且僅限在其標明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報關專用章應當只有1枚。 因此,請你公司按照要求刻制新的報關專用章,并向海關備案。如有進一步疑問,請電話咨詢0731-8478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