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167]
問題標題:是否允許出料加工(1427)
問題內容:我公司有一部品需要到國外總部進行加工再返回我司,我司付加工費,請問是否可以以出料加工(1427)進行?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境內企業將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加工費的交易方式。 本監管方式不包括: (一)運往境外維修的貨物以及石化生產過程中所需催化劑需運至國外添加氫以增加活性后復運進境繼續投入生產使用,不改變其物理和化學性質,未產生新的產品,監管方式為 “修理物品”(1300)。(二)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經營出境加工業務需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出境加工出口貨物管理規定: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委托加工合同。2.出境加工貨物屬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3.出境加工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件管理或其他實行特殊管制措施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監管證件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