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105]
問題標題:外發加工業務,承攬企業使用了國內采購料件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辦理了一本進料加工貿易手冊,其中三種進口料件需要外發給承攬企業,加工成電路板后返回我司,外發的料件價值占電路板價值的20%。承攬企業需要將這三種料件跟其他的國產料件一起組裝成電路板。這種方式是否可以辦理外發加工?承攬企業使用的料件是否僅限于經營企業外發的料件,是否可以同時使用國內料件?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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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海關總署2009年第51號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外發加工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具備加工生產能力,但受自身生產特點和工藝條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訂單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可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業務的,由《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賬冊和紙制手冊)備案地主管海關負責核準和辦理外發加工業務手續,并對保稅貨物實施海關監管。承攬外發加工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你司可按上述規定向海關提交:經營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協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單證和材料等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如現場海關予以核準,則你司可開展相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