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3634]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提前解除監管
問題內容:關員您好!我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在2007年進口一批減免稅設備,當時是以先征后退進口(現尚未退稅),問:如現提前解除監管,是否還需重新繳納稅款,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報關員考試報名答: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如果減免稅貨物是以先征后返形式進口,并且尚未退稅,減免稅申請人不需補繳稅款,持書面申請和辦理減免稅審批時的有關資料到貨物主管地海關辦理提前解除監管手續,需提交許可證件的應補交有關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