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7206]
問題標題:請問關于已辦理抵押的減免稅設備在監管期后、抵押貸款期內續做二次抵押
問題內容: 我司于2008年已經辦理減免稅設備的抵押貸款手續,抵押貸款期限至2013年6月份。現減免稅設備已過海關監管期,按規定自動解除監管。而原先辦理抵押時時,《廈門海關關于同意進口減免稅設備貸款抵押的通知》上有要求“貸款到期后,應當在貸款到期之日前20天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抵押貸款延期手續,經海關審核同意后方可續作抵押貸款,或在貸款到期之日起20天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銷案手續。經海關許可的減免稅貨物在貸款銷案前不得再次抵押。” 現我司擬二次抵押,請問是否需要到海關辦理手續?如需要,請告知具體的手續和流程。 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已經解除監管的減免稅設備辦理抵押貸款無需到海關辦理手續。但抵押貸款到期后須到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所需材料見下載中心-減免稅后續管理申辦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