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9881]
問題標題:關于數控齒輪加工機床減免稅
問題內容:尊敬的上海海關老師,你好!關于2009年10月14日印發的“署稅函[2009]398號”的“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中數控滾齒機及其技術規格執行原則的通知”中所明確的數控滾齒機及其技術規格,文尾注明“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關應按照本通知明確的有關數控滾齒機商品范圍以及技術規格指標含義辦理相關進口設備的免稅審批手續?!蹦强梢岳斫鉃椋焊鶕就ㄖ?,應自2009年10月14日開始審批的數控滾齒機均依照該通知執行。請教一下,那如果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審批免稅并辦結進口手續的數控滾齒機應如何處理?非常感謝老師的審閱,望能早日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按五年其的減免稅設備進行監管即可。具體可以咨詢一下貴司注冊的主管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