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設備退出境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您好!我司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另我司有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于07年進口了幾臺免稅設備,由于設備所屬的業務萎縮,我司擬將設備轉賣退出中國.但現在的買方并非原我公司進口設備時的賣方.我司首先要在當地海關免稅設備的退運出境申請.按照海關總署第179號令"第四十一條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準。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后,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免稅設備的出口應是允許的.我的問題是:像我司的情況,設備出境報關時可以用一般貿易方式報出口嗎?還是必須以退運方式?如果用一般貿易方式報出口,報關時還要提供原進口文件嗎?如果用退運的方式,我司還要收匯,交易買方及國別非原進口賣方及國別可以嗎?另外,設備商品編碼為84775900和8413502020,為非法檢設備,出口時不需要通關單吧.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有關監管方式的確定是根據買賣雙方的實際合同而定的,退運貨物可以退去第三方,對于你所說商品編碼的通關單問題,請咨詢檢驗檢疫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