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境外人民幣存放在境外
自2004年香港地區銀行開辦個人人民幣存兌匯業務或更早些時候允許個人攜帶人民幣出境開始,人們就開始樸素地認為這些境外人民幣都存放在了境外。
產生這一認識誤區的原因,是人們對貨幣的流動以及結算過程缺乏全面的認識和理解。根據貨幣及其清算原理,所有貨幣的清算遵循以下三個規律:一是所有貨幣的結算都在其發行國完成最終清算,且以中央銀行的清算為終極清算;二是所有貨幣都存放在銀行體系內,除了民間收藏的現鈔;三是所有結算和清算都是通過銀行賬戶間的借貸記動作完成的,也即銀行間跨境代理結(清)算。
根據上述三個規律可以容易地得出“所有貨幣都存放在其發行國銀行體系內”的結論。事實也確實如此。反映在現實中,就是所有美元都存放在美國的銀行體系內,所有歐元都存放在歐元區銀行體系內……人民幣也遵循相同規律。
根據中國央行為香港銀行開辦個人人民幣存兌匯業務做的清算渠道安排,香港地區的人民幣最終通過中銀香港存放于境內中國人民銀行——中銀香港作為香港地區人民幣清算行、中銀香港在深圳人民銀行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戶并加入人民幣大額支付系統、香港地區的其他銀行需要在中銀香港開立人民幣賬戶后。
再來看個人攜帶出境的人民幣現鈔。開放“自由行”并提高人民幣攜帶出境限額后,大量人民幣現鈔被攜帶出入境并流通。當地商戶對收到的人民幣現鈔一般有以下處理方式:一是囤積,但人們并不傾向這么做;二是向銀行交存,進入存款賬戶中,而這最終進入前面描述的銀行系統。因此,所有流出境外的人民幣現鈔,除了銀行留下少量的備用金外,都將被解付回存我國境內銀行,因為只有這樣才滿足效益最大化的經濟學原理。
根據同樣原理,去年7月啟動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也在跨境銀行代理結算和清算模式下進行。由此,境外人民幣并非存放境外的人民幣,而是境外持有的、存放在境內銀行體系中的人民幣。
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這是本幣結算與外幣結算截然不同的地方。采用外幣結算時,外幣資金的所有權隨結算方向發生了實實在在的轉移的同時,因其存放地本身就在境外,所以我國支付的外幣真實地匯劃到了境外,離開了我國的銀行體系;而采用人民幣結算時,人民幣資金雖然轉移了所有權,但無論收付都依然留存在我國的銀行體系內。
誤區二:境外人民幣具有外匯性質
境外人民幣是否具有外匯性質呢?對當地來說,毫無疑問是諸多外幣中的一種;但對作為人民幣發行國的我國來說,則不應視同外匯或具有外匯性質。
這也不符合法理和國際慣例:一是,一國主權貨幣對其發行國而言永遠都是法幣,無論其持有主體是誰。試想,若我國都將境外人民幣作為“外匯”來處理和管理,那國際上又該如何定位這一走出去的人民幣呢?
二是,人民幣支付結算功能從境內向跨境發展,是人民幣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其支付結算功能依據貨幣發展規律自然演進的結果,不應再貼上“具有外匯性質”這樣的標簽,人為地矮化或限制人民幣的支付結算功能。
進一步地,境外通過與我國經濟交往獲得的人民幣也不是外匯。對于我國而言,人民幣就是我國發行的主權貨幣,不能因其用于支付時不作外匯,持有時又作外匯來區別處理。
誤區三:人民幣對外負債=外債
實際上,人民幣對外負債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外債,它確實是我國的對外負債,是人民銀行貨幣發行量中的一部分,但與外幣對外負債是有著很大區別的。
從技術層面來看,人民幣對外負債的具體表現是境外持有人民幣,因此,其本質是人民銀行的對外負債,是人民銀行眾多貨幣發行量中為境外主體持有的那部分人民幣,反映在人民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用于衡量貨幣供應量的M0、M1、M2等指標中。也就是說,在人民幣未走出去之前,上述指標均為人民銀行的對內負債;人民幣走出去之后,上述指標將表現為人民銀行的對內負債和對外負債兩個部分。
本幣對外負債與外部對外負債有很大的不同。從償付角度來看,本幣對外負債時,償付采用的是我國的法幣——人民幣,其貨幣供應量由我國掌握。外幣對外負債時,償付采用的是他國的法幣——外幣,我國需要通過兌換獲取,其貨幣供應量則由外國央行掌握。
從承擔的風險角度來看,借用前美聯儲理事米什金在《下一輪偉大的全球化》中的一段論述來說明本外幣對外負債的風險情況:“發達國家很少發生貨幣危機和 金融危機 的雙重危機,因為其債務結構與新興市場國家非常不同。發達國家的債務通常以本幣計值,而且期限較長。當發達國家貨幣貶值的時候,貶值對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非常有限,因為債務以本幣計值。因此,貶值并不會引發 金融危機 ?!?br>
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等業務的發展推動我國對外負債本幣化,無論是從宏觀上還是微觀上對我國都有利。
誤區四:
人民幣跨境=資本賬戶可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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