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類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為了繼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提升出口退稅的效率,稅務總局在發布2015年第2號公告后,又制發了《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對完善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來具體看一看四類企業的相關要求。
2016年第46號公告第七條明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定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但是對于以下特殊情況,管理類別會在評定后一年內發生變化:
出口企業降級情況:
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四類:
1.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的;
2.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
3.被列為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除此之外,企業可以自行申請管理類別的復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十條規定,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有關稅務機關收到企業復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四類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四類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公告附件3列舉了幾種不能收匯的特殊情況,企業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特殊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 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 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 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 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7. 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 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如果四類企業由于上面幾種原因之一導致不能收匯,那么提供相應的資料就可以申報退(免)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