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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出口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指任何實物貨品或消費品等,以船運、陸路運輸或空運方式離開生產地(出境),而運送到世界各地。出口主要是貿易和銷售活動,?那么,木材及制品出口到歐洲和美國需要了解哪些法規呢?跨境創業找眾光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學習。
01.管控背景
歐盟
木材及制品進入歐洲市場需要符合歐洲建筑產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CPD)編號為:89/106/EEC;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各個歐盟成員國為了保證其境內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不對人、家畜(禽)、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為維護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采用CPD/CPR指令來協調建筑產品標準;CPD/CPR不僅關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關系到健康、使用壽命、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經濟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同時,木材及制品還需符合REACH法規,即歐盟第(EC)No 1907/2006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不同用途的產品會被禁止或限制添加某些物質;當產品中含有超出限量的高度關注物質時,將面臨額外的通報要求。
此外,歐盟法規995/2010/EU規定,審慎調查義務適用于所有首次將木材及木材商品投放歐盟內部市場的運營商,且運營商有義務保留記錄,以杜絕非法砍伐木材及相關木材及制品貿易。
美國
在美國生產或銷售的復合木制品和含有復合木制品的成品必須經過由EPA認可和(或)CARB批準的第三方認證機構(TPC)如Intertek所頒發的“第三方認證”,證明其符合EPA TSCA Title VI 或相同的水平的CARB ATCM P2 階段釋放的甲醛標準。
CARB認證作為國際市場高度認可的認證準則,要求制造商遵照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管生產過程,以降低復合木材及制品甲醛釋放量。
02.管控范圍
歐盟
995/2010/EU號法規適用于該法規附錄中所列的木材和木材產品,該法規涵蓋了各種進口與國產的木材和木材產品,包括實木制品、地板、膠合板、紙漿和紙張等,但不包括書籍、雜志和報紙等印刷品,以及樂器、玩具和游戲等。995/2010/EU號法規對由回收木材制成的木材產品或產品組件進行了豁免。回收木材指已完成生命周期,若不再利用便會作為廢品棄置的木材或木材產品。此外,995/2010/EU 號法規還授權歐盟委員會通過授權法案修改和補充附錄中列出的木材和木材產品清單。但迄今為止尚未對豐附錄進行任何修改。
美國
受到法規限制的木材及制品包括復合木材及制品(或人造板),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實木制品因其加工過程中較少添加醛類樹脂膠,甲醛釋放風險較小,法規無強制要求。
03.法規要求
歐盟
1.復合地板、彈性地板-EN14041彈性、紡織和層壓地板.基本特性
-EN 13501-1防火等級要求
2.實木地板-EN14342木地板—特性,符合性評估以及商標
-EN 13501-1防火等級要求
歐盟沒有為普通木材及制品設置專門的化學要求。我們建議制造商關注REACH法規附錄XVII對以下兩種物質的限制:
-
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CAS No. 87-86-5)及其鹽或酯類。該物質在配制品中的質量分數應小于0.1%,在物品中也建議符合該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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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CAS No. 624-49-7)。物品中該物質的含量不應超過0.1 mg/kg。
由于人造板制品的甲醛釋放量是一個被普遍關注的問題,而且德國對于該測試有強制要求,建議人造板部件需符合EN 13986(建筑用人造板性能、合格評定和標志,Wood-based panels for use in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evaluation of conformity and marking)的規定。
此外,995/2010/EU對于運營商和貿易商的義務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運營商需遵守兩項義務:-不在市場上投放來源于非法砍伐的木材及木材產品。
-遵照“審慎調查機制”對投放于歐盟市場的木材及木材產品進行審慎調查。所謂“審慎調查機制”,是該法規的核心。包括三個風險管理因素:信息獲取、風險評估和風險規避。盡職調查體系應能提供首次投放內部市場木材和木制品來源及供應商的信息,其中包括適用法規的遵守情況、采伐國、樹種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并且在適用情況下提供國內下級采伐地信息。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運營商應進行風險評估。對于監測到的風險運營商應以與其等級相符的方式進行風險規避,從而預防非法采伐木材和含有上述木材的木制品進入內部市場。
以上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木材和木材產品:木材:(i) 原產于 2173/2005/EC 號法規附錄 I 中所列的合作伙伴國家/地區;(ii) 包含在同一法規附錄 II 和附錄 III 所列的木材產品中;(iii) 符合該法規的要求;以及木材或木材產品涵蓋在歐盟 CITES 基本法規附錄 A、B 或 C 的范圍內,并符合該制度的要求
995/2010/EU法規中,貿易商同樣需遵守兩項義務:-能夠確定向他們提供木材及木材產品的運營商或貿易商
-他們為之提供木材及木材產品的貿易商(如有)
以上信息要求至少保存五年,并按要求提供給監管部門。
美國
在TSCA法規修訂后,TSCA Title VI和CARB ATCM Phase II的要求已相同。對5種常見的人造板,甲醛釋放量限值為:
-單板芯膠合板(HWPW-VC)- 0.05ppm
-復合芯膠合板(HWPW-CC)- 0.05ppm
-刨花板(PB)- 0.09ppm
-中密度纖維板(MDF)- 0.11ppm
-薄中密度纖維板(Thin MDF)- 0.13ppm
復合木材及制品進入美國市場前,需得到EPA認可的第三方機構認證,獲得TSCA Title IV證書,并在產品上粘貼相應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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