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原創作品,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載。問:我公司系加工貿易企業,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一些保稅貨物無故離開了海關監管,請問是否會受到海關的處罰?
答:應當會被處以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因此,貴司由于工作人員原因導致保稅貨物無故脫離海關監管,符合此處規定的“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情形,會被海關予以處罰。
典型案例:當事人某服飾有限公司分別于2017年11月3日及11月13日向F海關申請兩本來料加工貿易手冊,手冊號:B2212715XXXX、B2212715XXXX,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保稅料件針織染色面料和針織染色加閃粉面料等,并加工成女士連衣裙后出口。2018年5月25日,當事人就上述兩本來料加工貿易手冊向F海關申請核銷。經查,截至2018年5月25日當事人上述兩本手冊中有5224.13碼保稅料件脫離海關監管。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7750.2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2491.44元。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加工貿易手冊、出貨記錄單、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事先通知海關,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據此,本案例中,當事人兩本加工貿易手冊中有5224.13碼保稅料件脫離海關監管的行為顯然違反以上法律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本案例中,當事人違規行為所涉及的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7750.2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2491.44元,海關可以參照以上貨物價值對當事人予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