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主義市場上有大企業或同業公會制訂的u201c共同交易條件u201d,有經濟貿易協會制定的交貨共同條件,還有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交貨共同條件。這些交貨共同條件都不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僅供當事人采用。但是,大壟斷公司往往利用強大的經濟實力,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所擬定的交貨共同條件。在 蘇聯和 東歐一些國家之間通過有關部門以國際 條約或協定方式制訂的交貨共同條件,必須為締約國的外貿部門在彼此貿易中遵守,具有法律強制力。經濟互助委員會于1949年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交貨共同條件,適用于經互會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關系,也具有政府間協議的性質,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n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0年以來已經公布的同外國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協定和議定書,交貨共同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①合同的訂立、補充和修改都必須用書面形式。②海上運輸的交貨日期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在賣方港口船面或艙底交貨;鐵路運輸交貨日期以賣方國境車站在運單上蓋戳的日期為準,在該站的車輛上交貨;航空運輸交貨日期以航空運單簽發日期為準,在賣方飛機場或機艙內交貨;交貨后,貨物 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給買方。③交貨的數量,以海運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所載的貨物數量為依據;交貨的品質以賣方國家商品檢驗機構的品質證明書或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條件為準。如買方對數量有異議,應在交貨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對品質有異議,則在交貨日起 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④延期交貨的要求應在預計交貨日期前30日通知對方;提前交貨的要求至遲須在交貨日期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達成新交貨日期協議,才能改變原交貨期。如在新交貨期內仍不能按期交貨,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并提出索賠要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一般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一般貨物延誤30日以上,機器設備延誤60日以上,賣方應按規定支付罰金。如系不可抗力事故,雙方均得免除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或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按此類事故及其后果尚未清除的時間,予以延長。⑤根據合同所發貨物的價款和同交貨有關的由賣方墊付各項費用的支付,按立即付款辦法,由雙方國家銀行辦理。⑥因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能協商解決,可用仲裁方法;仲裁一般由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進行(見 涉外民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