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別的不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及其他關鍵性名詞、術語等可能會產生歧義,因此要對合同中有關詞語作出明確定義,通常有:供方、受方、第三方、專利、商標、技術服務、技術資料、合同產品等。
即合同標的條款。主要敘明技術轉讓的具體名稱、用途、技術參數;合同產品的名稱,系列、型號、規格、種類和要達到的技術指標等。
影響價格因素的,主要的是讓與人為轉讓該技術所支出的費用、轉讓所得的利潤和開發該技術成本的回收及提供技術服務與技術培訓等諸多因素。國際貿易中技術轉讓的計價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次總算,即在訂立合同時對一切費用一次性算清;二是提成費,即技術受方在合同項目建成后,按生產數量、銷售價格或利潤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按規定時間支付給輸出方的費用。三是入門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訂立后先行交付一定金額的入門費,技術使用后再另外支付提成費的辦法。
要求供方必須對資料進行修改,協助買方做好技術改進工作,并且將改進后的資料無償提供給買方使用,買方也應把改進后的許可技術回授給供方。但技術改進和發展的所有權仍然屬于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如果另一方要將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應征得改進和發展方的同意。
考核和驗收是對所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性能進行檢查,經考核檢查,合同產品的性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驗收標準,雙方應簽署產品合格證書。考核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的,雙方應分析原因,并在第一次考核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的可進行第三次或者更多次。如果經多次檢驗仍不合格的,要區分責任,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使產品達到規定要求。
這是專有技術轉讓和包含專有技術在內的專利使用權許可合同的常有條款。該條款的規定一般是:保密的內容、保密的范圍和期限,以及泄密承擔的責任等。雙方互負保密義務。
供方在轉讓技術的同時,負有為買方培訓技術人員的義務。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培訓的形式、質量、受訓人員的種類、資格和人數,訓練的時間、地點、次數和使用語言,以及一切費用的負擔等。
供方負有技術擔保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協議書中明確保證給買方提供技術資料,而這些資料必須是完整、準確的,并保證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數量以及生產時耗費原材料的指標。要保證受方所轉讓的技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對不可抗力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做出的規定條款。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為了明確劃分國內外涉及的各種稅費由哪一方負責的問題,都有稅收支付條款加以規定。
如果雙方協議中規定爭議出現時交付仲裁的,則交付仲裁解決,未明確訂有仲裁的可以交付訴訟或司法非訴訟解決。適用法律問題,一般按雙方協議適用,未協議選擇法律的,一般應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